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孕婦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88W)

孕婦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一、孕婦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孕婦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處罰,且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如果她在被法院判刑後處在懷孕或哺乳期內的,應暫予以監外執行。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採取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可以監視居住。

可以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予以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停止死刑執行。

正在懷孕的罪犯應當停止死刑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從上文的講解中得知,孕婦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不是人們認為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於懷孕的婦女是不能適用死刑的,同時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即使最後被判刑,也是可以申請保外就醫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