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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婦女兒童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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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婦女兒童罪量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240條的規定,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其中,“兒童”一般指14週歲以下的人。拐騙是指行為人以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兒童處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並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綁架是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麻醉等方法,將兒童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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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量刑標準

您好,根據《》第條,刑罰適用28.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情節嚴重的主犯,累犯,偷盜嬰幼兒、強搶兒童情節嚴重,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情節嚴重,拐賣婦女、兒童多人多次、造成傷亡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判處死刑。拐賣婦女、兒童,並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等行為,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的刑罰應當依法體現從嚴。29.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應當注重依法適用財產刑,並切實加大執行力度,以強化刑罰的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效果。30.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對被收買婦女、兒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將其作為牟利工具的,處罰時應當依法體現從嚴。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沒有實施摧殘、虐待行為或者與其已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但仍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31.多名家庭成員或者親友共同參與出賣親生子女,或者“買人為妻”、“買人為子”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一般應當在綜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節的基礎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責較重者的刑事責任。對於其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必要時可以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32.具有從犯、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實施摧殘、虐待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能夠協助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具有其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酌情從輕處罰。33.同時具有從嚴和從寬處罰情節的,要在綜合考察拐賣婦女、兒童的手段、拐賣婦女、兒童或者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次、危害後果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的基礎上,結合當地此類犯罪發案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決定對被告人總體從嚴或者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