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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三個月不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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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三個月不發工資
公司三個月不發工資
所謂“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依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剋扣”勞動者的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①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②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以上就是公司三個月不發工資怎麼辦的回答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