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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商標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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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商標罪立案標準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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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商標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的《關於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的

第二條: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違法所得(即銷售收入,下同)數額達到下列標準的,應予立案:

(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犯罪人通謀,為其提供製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以假冒註冊商標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一)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所列行為,非法經營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三)項所列行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在二萬件(套)以上的。

第四條、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雖未達到第二條第(一)、(三)項或第三條規定的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二)假冒他人已經註冊的人用藥品商標的;

(三)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標商品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的商標標識的;

(四)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五、企業事業單位具有上列行為達到本規定第二、三、四條立案標準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