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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貨幣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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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貨幣罪的立案標準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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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貨幣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偽造貨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

(二)製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

(三)其他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假境外貨幣犯罪的數額,按照案發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佈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佈匯率中間價的境外貨幣,按照案發當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假普通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面額計算;假貴金屬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貴金屬紀念幣的初始發售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