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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訴訟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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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訴訟地點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我哥要起訴,請問律師勞務合同訴訟請求該怎麼寫?

原告:劉#,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託代理人:周#,四川#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電話:
被告:成都#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地址:四川省#,電話:
訴訟請求:
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雙倍工資(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訂立應支付的雙倍工資,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2008年1月1日起計算至2011年2月28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3920元×38個月=148960元。
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損害賠償金(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勞動合同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3920元×17年×2倍=133280元。
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3920元÷20.83天/月×(104÷2)天×2倍×17年=332720元;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3920元÷20.83天/月×11天×3倍×17年=105574元;計:438294元。
判決被告為原告補交1993年11月開始上班至2009年8月的相關社會保險費。
判決被告補發年終獎金4000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於1993年7月被被告聘用為其工作人員,並於當月安排在新津縣#中學進行為期數月的食品加工專業培訓學習,培訓合格後原告於1993年11月開始正式到被告處上班,從事生產管理工作,原告一直連續不間斷的在被告處工作到2011年2月28日,工作時間長達17年,被告與原告早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卻一直推脫不簽訂,並於2011年2月無故強行解除了勞動合同。
在長達17年的工作期間,被告違反勞動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一直不按國家規定節假日放假休息,而是安排被告加班加點的工作,夜班長達14個小時的兩班倒,每週僅有一天休息,法定節假日也要工作,而一直不按規定給予加班工資。相關的社會保險直到2009年8月才給予購買,之前的社會保險一直都未購買。
綜上,原告到被告處工作長達17年之久,把自己的青春年華全部貢獻給了被告,被告卻一直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不給予相關加班費,不給予購買社會保險,不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強行無故解聘原告。
故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的規定特想貴院提出仲裁申請,懇求貴院依法判決!
此致
新津縣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