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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校方責任險 | 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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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校方責任險 車禍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為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校方責任險條款


保險物件

第一條 凡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依法設立的普通教育機構和校外教育機構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二條 在本保險期限和本保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區域範圍內,被保險人在其校(園)內或由其統一組織並帶領下的校(園)外活動中(限中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由於疏忽或過失造成下列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註冊學生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

上述第(一)與第(二)項每次事故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註冊學生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僱員的違法或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

(三)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徵用;

(四)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汙染;

(五)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

(六)直接或間接由於計算機2000年問題。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註冊學生自傷、自殺,而被保險人及其僱員的教育管理並無不當;

(二)註冊學生本人具有特異體質,而被保險人事先並不知情;

(三)註冊學生突發疾病,而被保險人及時採取措施,未延誤治療;

(四)被保險人的僱員的非職務行為;

(五)被保險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教學、建築設施不安全,仍繼續使用。

第五條 下列各項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僱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任何性質的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害;

(三)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每次事故免賠額。

第六條 下列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金銀、首飾、珠寶、文物、軟體、資料、現金、信用卡、票據、單證、有價證券、檔案、帳冊、技術資料及其他不易鑑定價值財產的丟失和損壞。

第七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被保險人義務

第八條 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提供全部註冊學生名單,並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九條 被保險人應按約定如期交付保險費,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被保險人應關心、愛護、教育註冊學生,使其遵紀守法。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對各類教學、建築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修繕,使其處於完好狀態。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接受保險人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其各類教學、建築設施安全情況進行檢查。保險人對發現的任何缺陷或危險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採取整改措施。

第十三條 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重要事項變更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辦理批改手續或增收保險費。

第十四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縮小或減少損失;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否則,對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引起訴訟時,應立即書面通知保險人;當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及時將其送交保險人。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如不履行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約定的任何一項義務,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十五日後解除本保險。

賠償處理

第十七條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自行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必要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第十八條 保險人對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的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商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及所含每人賠償限額。

第十九條 保險人根據上述第二條的規定,對每次事故中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損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事故證明書、損失清單、裁決書、由縣級以上(含縣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單證材料。

第二十一條 必要時,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接受有關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向有關責任方的索賠權利,保險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或解除本保險。

第二十二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保險人應及時做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如被保險人有重複保險的情況,本公司僅負按比例賠償的責任。但人身傷亡不受此限。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爭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有關本保險的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保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生效後,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保險費按日平均計收。

第二十八條 本保險有關名詞

普通教育機構:指依法設立,受各級教育主管機構管轄的教育教學機構。如託兒所、幼兒園、國小、中學、中專、職高、技校、工讀學校、特殊學校等。

校外教育機構:指依法設立,受各級教育主管機構管轄,用於非固定學員不定期集中學習、活動的機構。如少年宮、少年科技站等。

校(園)方責任保險附加境外責任保險條款

1、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的註冊學生在其統一組織並帶領下出境活動中由於被保險人的疏忽或過失發生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2、保險費

本附加險的費率為校(園)方責任保險基本費率的25%。

3、本附加險適用事故發生地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4、校(園)方責任保險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校(園)方責任保險附加註冊學生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一、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期限和本保單明細表列明的保險區域範圍內,在被保險人的校(園)內或由其統一組織並帶領下的校(園)外活動中(限中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由於被保險人的註冊學生的疏忽或過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的註冊學生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三、保險費

本附加險的費率為校(園)方責任保險基礎費率的10%。

四、校(園)方責任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校(園)方責任保險投保指南

凡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依法設立的普通教育機構或校外教育機構均可參加校(園)方責任保險,如:託兒所、幼兒園、國小、中學、中專、職高、技校、工讀學校、特殊學校,以及少年宮、少年科技站等。

投保手續可以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任何分支機構辦理。投保時需要填寫投保單,並且提供學校類別、學生人數、學校面積、周圍環境特點等有關情況。

附加險要在投保主險的基礎上購買。

校(園)方責任保險索賠指南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要及時通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且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

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與受損方協商賠償協議,一定要事先徵得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書面同意,不要自行對受損方作出任何賠償方面的承諾;

第二,在接到有關訴訟通知,及時書面通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訴訟過程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給予必要的協助。

保險公司在學校要求理賠的時候會根據上文條款內容進行責任認定並代為學校對校園事故受害者進行賠償,當然如果認定時認為不在條款範圍內就只能由學校自己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