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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師籤合同和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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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師籤合同和學校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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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師管理也納入《勞動合同法》的管理範疇,將會給教師與學校的關係帶來怎樣的變化呢

《勞動合同法》對於教師與學校關係的影響,主要是要從以往的人事關係轉變為勞動關係,從行政管理轉變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的特點,主要是通過合同來明確教師和用人單位即高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現實狀況來看,目前我國高校中教師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是很明確。高校教師也是勞動者,《勞動合同法》也保護高校教師權利。作為勞動者的教師的權利有兩類,一類是個別權利,主要是工資待遇、勞動條件、社會保障、職業培訓等方面的權利,另一方面是教師作為勞動者的集體的權利,主要是參加工會、集體談判和民主參與等方面的權利,這主要表現在高校職代會和教授委員會在高校發展中的作用。《勞動合同法》首先是要保護教師的個別勞動權利,但同時也要保護教師作為勞動者的集體權利。但《勞動合同法》同時也要求教師作為勞動者,必須遵守勞動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完成相關的教學和科研任務。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國大學對教師的管理和使用與市場化的要求相距甚遠。一方面,一些高校教師的權利未能得到有效保障,諸如工資待遇、勞動條件、績效考評還存在許多不合理的現象,如對於教師實行工廠化管理、像管理計件生產的工人一樣考核教師、一些教師報酬過低等,另一方面又存在著大鍋飯、冗員充斥、工作責任不清等現象。在教師的使用、提升、待遇等方面並不規範,很多規定與法律要求不一致。特別是學校的行政化傾向越來越嚴重。這些情況嚴重影響了教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是造成高校教育質量滑坡的重要原因之一。實行《勞動合同法》的合同化管理,有助於這些問題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