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1、不動產抵押登記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如當事人只訂立不動產抵押
協議,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抵押權未設立。 2、動產抵押登記具有確定抵押權優先的效力。動產抵押的,在設立抵押合同後,抵押權即設立。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權的設立。但對於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在以抵押物的變現受償時具有優先效力。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
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
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