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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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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政府
行政複議政府回覆的期限是多長?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又做出相應的補充,該條規定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以上就是對行政複議政府回覆的期限是多長的回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