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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的權利

行政訴訟 閱讀(2.64W)

一、鄉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的權利?

鄉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的權利

鄉級政府有強制執行的權力的。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具有行政強制權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以只有在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鄉鎮政府才享有行政強制權。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

一般來說,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式:

1、告誡 ;

2、陳述和申辯 ;

3、製作執行決定書 ;

4、送達 ;

5、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

二、行政強制執行種類有哪幾種?

(一)間接執行

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

間接強制可以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1、代執行。代執行就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代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代執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2、執行罰。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二)直接執行

直接強制執行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通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

由於直接強制執行直接施加於人身或財物,造成對公民人身自由、財產權侵害的可能性較大,因此,適用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十分慎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於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決定,當事方不按照行政決定執行的,那麼作為行政機關是有權利進行行政強制執行的,作為鄉鎮政府也是有權利對於不執行的一方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但是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由法院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