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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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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資訊,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還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股權轉讓合同(協議);


(二)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


(三)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淨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