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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是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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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是共同財產嗎
同居財產是共同財產嗎?有什麼規定?
基於同居財產是共同財產嗎這一問題,我的回答是,不屬於,婚姻共同財產是從有了合法的婚姻關係才開始的,同居時的財產不應該算是共同財產. 一,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特徵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為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侷限於所有權範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二,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