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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建設租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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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建設租賃房屋
集體土地租賃有哪些嚴格要求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範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合同法相關規定,集體土地租賃程式期限最長是20年。租期到期後,雙方可以續簽集體土地租賃合同。對於超過20年的部分,是無效的。並且,我國對集體土地租賃管理是比較嚴格的,承租人只能用於農業生產,不能用於非農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