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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何確定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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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何確定下落不明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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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認定下落不明

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認定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各地法院適用標準並不一致,一般法院會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分析,靈活把握。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在法院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和缺席審理的情況下,該方當事人事實上喪失了答辯權、舉證權、質證權、反訴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住所地沒有音訊的情況。
包括兩方面內容:
第一方面:是表象內容,及指離開住所地,在有經常居住地的情況下是指離開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且離開的狀態呈持續性,持續的時間跨度為在對其送達起訴書時到判決作出後(或者判決生效前)。
第二方面:實質性內容,是指在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範圍內有可能與其有聯絡的人或組織聯絡不上其人並且關鍵聯絡人(下落不明人的父母或近親屬)不知其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