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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代理方簽訂的定金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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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代理方簽訂的定金合同有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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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越權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合同無效。《合同法》第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按照《民法通則》第63條的規定,代理人必須在委託人授權的範圍內從事代理行為,委託人才對代理人的行為負責。若代理人擅自超越許可權,而且事後也未取得委託人的追認, 則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對委託人並不產生效力,責任應由代理人承擔。
《合同法》第48條第1款明確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 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48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 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