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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制度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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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制度的適用範圍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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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適用範圍有哪些

取保候審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 保證其不逃避、不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 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適用範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只有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才被排除在取保候審之外。《刑事訴訟法》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律師可以為逮捕後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的決定由人民檢察機關作出,交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