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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制度的內容是怎樣的?

強制措施 閱讀(1.37W)

一、取保候審制度的內容是怎樣的?

取保候審制度的內容是怎樣的?

取保候審制度的內容是對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

1、取保候審制度的原則。我國可以通過立法活動將確立取保候審制度是一般原則,而羈押應成為例外,即通常情況下大都適用取保候審制度,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比如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逃跑、偽造證據,繼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才對其予以羈押。現階段可確立取保候審制度是一般原則,而羈押應成為例外,這不僅能體現公正與人權,也可以有效地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2、取保候審制度的保證形式。第一,具結釋放。具結釋放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決定機關簽署的一種保證書或承諾書。通過簽署具結釋放保證書,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將保證自己實施或不實施某一特定的行為,或者將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履行該保證書或承諾書的擔保;第二,保證人擔保。保證人是指為他人履行債務或義務負有法律責任並且在該人違約的情況下開始承擔法律責任的人。保證人也要向決定機關簽署具結保證書,如果被保釋人未能履行其諾言,保證人將承擔向決定機關支付所擔保數額的金錢的責任及法律責任;第三,財產保(保證金)。財產保是指要求被保釋人為其免受羈押提供財產擔保。擔保物通常是現金、支票或任何其他容易保管、在違反保釋義務被沒收時能夠兌換成貨幣的有價物。[24]第四,人保和財保並用。對於一些案情特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人保和財保並用。

3、取保候審制度的權力設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檢法三家均有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公安有取保候審的執行權。司法實踐中,公檢法三家往往基於各自的部門考量來適用取保候審。從而導致取保候審的適用不盡相同。因此,我們認為應將取保候審決定權歸於相對中立的法院,在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時,由公安或檢察提出意見,由法院審查決定,這樣也有利於與法院的審判權相統一。

4、取保候審制度的適用範圍。在法院審判這一階段,可以對那些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未成年人,60歲以上老人等被告人,確有悔改表現,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嫌疑人適用。另外,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具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的,具有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已經達成調解協議,已作損害賠償並徵得被害人諒解的案件也同樣適用。被害方有明顯過錯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無羈押必要情形的案件

二、取保候審之後會被判刑嗎,會坐牢嗎

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而已。如果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有可能予以逮捕。至於其最終結果是否需要坐牢,由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

取保候審,僅僅是變更了強制措施而已。如果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有可能予以逮捕。至於其最終結果是否需要坐牢,由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取保候審,完全不等於最終不能判實刑、不需要坐牢。不過,取保候審有其適用條件,一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才可以取保。因此,一般來說,取保候審,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判處緩刑、單處罰金等非實刑。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取保候審在我們國家是非常重要的一種制度,但是適用取保候審也是有一定的條件的,並且我們國家在這方面的制度還是非常的完善的,有基本的原則,還有一些例外的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