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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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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超過6個月
5個月做傷殘鑑定公正嗎
  傷情穩定即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具體多長時間要視傷情確定,有的可能上年,有的可能一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