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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計入增值稅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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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計入增值稅的銷售額

稅務資訊指反映國家和地方稅務工作運轉情況的資訊。對一家企業進行了解,可以通過其稅務資訊入手分析,畢竟要是企業發展的好,那自然每年交納的稅額也是比較多的。同時,根據各項稅收的交納情況,也可以看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這樣才能有依據的採取對應的措施來應對。

哪些計入增值稅的銷售額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哪些計入增值稅的銷售額

銷售額的確定
一、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 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專案:
(一)代為收取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二、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 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 1 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 12 個月內不得變更。
三、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 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四、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 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五、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專案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專案的銷售額;未分別 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六、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開票有誤或者銷售折讓、中止、退回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 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七、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第四十四條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 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