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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怎麼才能起訴離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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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怎麼才能起訴離婚呢
沒有結婚證怎麼才能起訴離婚
沒有結婚證一般不能起訴離婚。沒有結婚證,雙方屬於同居關係,對於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開始同居的,雙方屬於事實婚姻,那是可以直接起訴離婚的。
如果同居生活開始在1994年2月1日之後,法院會建議先去補辦結婚證,然後再起訴離婚。
如果不補辦結婚證的,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除同居關係,但也不能就解除同居關係向法院起訴。
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