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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筆跡鑑定申請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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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筆跡鑑定申請重新鑑定
公證處對筆跡的鑑定滿足哪些條件可以重新申請鑑定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