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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憑離婚協議能將不動產過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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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憑離婚協議能將不動產過戶嗎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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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憑離婚協議能將不動產過戶嗎

一、持離婚協議單方申請登記,法律依據不充分
不動產登記以雙方共同申請為原則,單方申請為例外。《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包括“(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登出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持離婚協議書處分不動產的,並不在條例列舉的單方申請情形之中。因此,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例外規定,持離婚協議單方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存在法律適用的障礙。
二、持離婚協議單方申請登記,難以保證登記結果真實準確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離婚協議書是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意見的協議,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體現。雖然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婚姻登記機構一般會在協議上加蓋印章,但是這隻能表明婚姻登記機構對於當事人相關約定事項的認可,以及滿足婚姻管理存檔相關要求,不能改變離婚協議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屬性。離婚協議並不具備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出具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政府出臺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文書所具有的公示效力,根據《物權法》,不能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而且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也可以通過事後雙方協商的方式進行修改,甚至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予以撤銷。因此,在雙方未同時在場的情況下,登記機構也難以判斷協議的內容是否為雙方的真實意思,進而難以保障登記結果真實準確。
三、持離婚協議單方申請登記,也不符合登記管理實踐
在不動產統一登記之前,房屋登記部門針對類似情況也作出過相應的答覆。2008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對銅陵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關於適用〈房屋登記辦法〉有關規定的請示》的覆函中曾明確答覆:“根據《物權法》、《婚姻法》及《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夫妻雙方經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時,離婚協議對夫妻共有房產進行約定處理的,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需離婚雙方到場共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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