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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羈押超期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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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羈押超期刑事拘留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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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刑事拘留超期羈押怎麼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司法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法律規定了三種辦法:



    1、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



    2、對於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監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3、變更強制措施,如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羈押,改為採取取保候審。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辦結,對於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應當釋放。對於還需要繼續偵查、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者繼續審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