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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時效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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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時效起算點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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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時效起算點如何計算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該規定明確了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申請時效及其起算時間,以及受理申請的行政部門。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職員在由於工作的原因受傷之後,單位不僅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請求,還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金給職員。通常情形下,並非是職員一受傷就可以獲得賠償,而是需要向指定的機構,提出工傷鑑定的請求,繼而確定工傷的等級之後,才可以享受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