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民事糾紛調解的技巧

法律 閱讀(2.71W)
民事糾紛調解的技巧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民事糾紛的調解

民事糾紛調解該注意:

1、審查代理人有無進行調解的明確授權。授權委託手續中授權範圍沒寫明“進行調解”的,如進行調解須當事人補充授權或調解後當事人明確追認授權。同時,由於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生效,因此調解書必須送達給有權接收的代理人或當事人本人簽收。此司法程式雖屬常識,但是,在實踐中,當事人以上述兩種程式違法為由申請再審、申訴的調解案件佔一定比例。

2、關於可不製作調解書的情形。我國民訴法第90條規定了幾種情形的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對該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為了推動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調解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和取得更好的司法、社會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8月18日通過了《關於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第13條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我們認為,無論是依據民訴法第90條還是最高法院上述規定第13條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為了避免產生歧義或當事人事後反悔挑剔法院辦案程式違法,此類調解應有幾方面問題需向當事人明示並記入筆錄備查。一是“你方是否同意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如同意,“該協議經合議庭評議審查確認,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二是“調解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後可不製作調解書,如你方要求製作,法院製作調解書後只需送交給你們。如果當事人拒絕簽收,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三是“如義務方不履行該生效的調解協議,另一方有權持調解書或調解協議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3、審查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如果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往來,如借款次數多,數額巨大,而出借方當事人經濟狀況一直很一般,甚至很窘迫,那麼法官則有理由懷疑雙方借貸關係的真實性,如前述製造假債權債務達成調解欲參與執行分配的假案,再審就通過對包括債權人經濟狀況、“借款”的具體情況、當事人對法院審理的態度等多因素判斷審理認定的。為了避免錯誤調解案的發生,還可以進行必要的相關調查。

4、審查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內容是否利益失衡。作為民事糾紛,當事人各方極力維護自身利益,尤其是合法利益屬常態。如果輕易處分,甚至損害自身利益,使協議內容利益明顯失衡的,如前述案例,把裝修完畢的房屋抵頂所欠裝修費,有的債務人主動提出給鉅額利息等,法官則不能輕易確認這樣的調解協議。

5、審查當事人對相關權益、財產有無處分權。只有權利人才能處分自身的財產權益,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一般情況,除善意取得等法律明確規定外,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權益的行為當然無效。如某租賃糾紛案,法院審理期間被告法定代表人被撤職,只是該決定未通知法院,被撤職的法定代表人則與原告達成了嚴重損害企業利益的調解協議。該調解書程式實體皆不當而提起再審。又如某自然人欠他人鉅額債務,在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該債務人以其已投入到某有限公司的房產抵債,因該房產的所有權人為公司,而非債務人,此處分當然無效,該案因公司提出異議而再審。綜上,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的要求,法官對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內容進行合法性等審查都是必須的。審查需要具備幾個前提:

一是克服民事案件能調解處理體現法官裁判水平高,只要能調解其內容當事人自主處分,法官可不予過多幹預的心理。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合法性審查,既是法官的職權,也是法官的法定義務。

二是克服片面追求調解,尤其是案件較複雜,證據較多,爭議大,事實難以準確認定的案件判決畏難心理。法官不能拒絕裁判,而且無論是調解還是判決,法律均規定應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本上進行。對於疑難複雜的民事案件,法官能自如駕馭法庭審理,根據證據規則,自身豐富的自然、社會、常識知識等,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決也當然能體現出法官的高超裁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