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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聘上崗的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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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聘上崗的勞動法
競聘上崗失敗的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以競聘上崗失敗,並不存在著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企業改制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稽核暫行辦法》的規定,職工安置方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職工分流安置形式:職工分流安置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種:第一種、與改制後的企業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係。按照有關檔案規定,改制後的企業應優先錄用原企業職工,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其期限不得短於3年,其中,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職工,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改制後為非國有企業的,如果企業要招聘員工,也應該優先錄用原企業職工。改制企業最好採取競聘上崗的方式來錄用原企業的職工。第二種、內部退養。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含5年)的職工,可實行內部退養,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按規定提留費用後,由改制企業或者移交當地相關機構負責管理,按規定給內退人員發放基本生活費並代繳社會保險費。第三種、協議保險。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10年的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可與改制企業簽訂保留社會保險關係協議(以下簡稱協保人員),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不支付,由改制企業負責管理,按規定或協議代繳保險費。協保人員在協保期間可按規定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新企業代繳社會保險費,待其達到退休條件後,辦理退休手續。第四種、自謀職業。對主動申請自謀職業的職工,採取解除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辦法處理。


2、職工安置的基本原則:(1)堅持依法辦事原則。要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認真落實相關政策;(2)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要求所有工作都應當公示,所有職工享有同等的政策及經濟待遇;(3)群眾路線原則。要求要廣泛徵詢和充分尊重職工意見;(4)充分維護職工利益原則。(5)整體設計與分佈實施相結合的原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