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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股權轉讓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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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股權轉讓的條件
股東股權轉讓的條件
導讀:股東股權轉讓的條件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條件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即我國法律不禁止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也不需股東會表決通過。但是,我國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從其它方
股東股權轉讓的條件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條件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即我國法律不禁止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也不需股東會表決通過。但是,我國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從其它方面又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作出限制:根據我國的產業政策,像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的交通、通訊、大中型航運、能源工業、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業、外經貿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不能使國有股喪失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如果根據公司的情況確需非國有股控股,必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方可。
2.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條件
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會直接引起股東結構的變化,增加新股東,對此,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時,必須經 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轉讓的股權,視為同意轉讓。這裡有兩個問題:
第一,涉及到股東表決權問題,對“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如何理解,一種理解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原則上海股權一份,不論股權多寡,就有一表決權;另一種理解認為,股東以其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即一般採取資本多數決議制。
對此,第二種理解妥當一些,因為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當然,我國法律也授權股東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和計算表決權的方法,這樣更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防止大股東利用其優勢地位侵害小股東的權益。
第二,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使股東可以強制轉讓其股權,因為其他股東要麼同意這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要麼自己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但不能絕對否決該股東的轉讓其股權的申請。
3.保護股東的優先受讓權(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權有優先購買權。”這裡的同等條件是股東相對股東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防止低價向第三人轉讓股權,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