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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與侵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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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與侵權賠償
工傷保險待遇侵權賠償是否可以同時主張

1、工傷職工可以同時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和請求民事侵權賠償。


(1)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賠償性質不同。工傷保險待遇屬於公法領域的補償,人身損害賠償則屬於私法領域的賠償,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


(2)工傷保險金是用人單位而不是侵權的第三人繳納的,那麼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不能免除接受用人單位工傷保險金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受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定義務,否則工傷保險基金便擁有了“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特權。


2、法律規定上,除工傷醫療費用外,法律不禁止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再獲得民事賠償。《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了構成工傷應享受相關待遇,沒有規定第三人侵權工傷應當扣減第三人賠償部分,也沒有規定工傷基金或用人單位追償權(除工傷醫療費用)。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受傷職工只能得到一份賠償或者補償,司法解釋限制受傷職工只能得到一份賠償,甚至只能先請求民事侵權賠償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