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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人員迴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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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人員迴避原則
司法鑑定人員迴避的情形

司法鑑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委託人和利害關係人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


(二)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 擔任過本案證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四)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委託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要暫停參與該鑑定工作,但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總體來說,司法鑑定迴避申請書範本也是非常簡單的,在寫司法鑑定迴避申請書的時候,您交代清楚自己和被申請人的相關資訊,然後中間交代清楚司法鑑定機構某些人員和本案存在的某些密切聯絡就可以。如果情況屬實的話,司法鑑定機構一定會要求當事人迴避的。因為我國的司法鑑定管理制度當中,就明確規定了司法鑑定人員必須要回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