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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的性質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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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的性質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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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仲裁和法院的性質是不一樣,二者主要的區別在於:   處理方式上,有所差別。勞動仲裁:傾力調解,儘量協商一致。法院:儘管原則上也期望調解成功,但法官案件甚多,不會有太多時間拘泥於調解,出判決必須及時。   審案水平,顯然有差距。勞動仲裁員:雖經過專門訓練和考核,但法律水準上一般略遜於法官,其審案有時過於關注細枝末節,未必是案情的真正焦點;法官:經過嚴格考試、訓練,深諳法律,審案時直接針對焦點問題,斷案麻利。當然,不同人的差別是巨大的,不能一概而論。   舉證的嚴格程度,要求不同。勞動仲裁:一般接受當庭舉證、甚至庭後補交證據;法院: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進行,否則,除非是新證據(符合法律上“新證據”的要求),不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事實認定上,側重點不同。勞動仲裁:以儘量調查真相,貼近客觀事實為基礎(所以舉證即使過期,只要是事實,均會接受)法院:效率與公正的結合,注重證據,以證據反映的“法律事實”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