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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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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董事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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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好嗎,怎麼辦理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的定義和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也稱無限責任公司。一般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公司的特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投資主體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僅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這是獨資企業在投資主體上與合夥企業和公司的區別所在。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儘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數為2人以上;公司的股東通常為2人以上,而且投資人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當然,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場合,出資人也只有一人。
  2.企業財產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的全部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也稱業主)是企業財產(包括企業成立時投人的初始出資財產與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的唯一所有者。基於此,投資人對企業的經營與管理事務享有絕對的控制與支配權,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預。個人獨資企業就財產方面的性質而言,屬於私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
  3.責任承擔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在責任形態方面獨資企業與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本質區別。
  所謂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包括三層意思:
  一是企業的債務全部由投資人承擔;
  二是投資人承擔企業債務的責任範圍不限於出資,其責任財產包括獨資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和其他個人財產;
  三是投資人對企業的債權人直接負責。換言之,無論是企業經營期間還是企業因各種原因而解散時,對經營中所產生的債務如不能以企業財產清償,則投資人須以其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產清償。
  4.主體資格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儘管獨資企業有自己的名稱或商號,並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行為和參加訴訟活動,但它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其一,獨資企業本身不是財產所有權的主體,不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利;
  其二,獨資企業不承擔獨立責任,而是由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這一特點與合夥企業相同而區別於公司。
  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屬於獨立的法律主體,其性質屬於非法人組織,享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