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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提出複議後做鑑定的時間限制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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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提出複議後做鑑定的時間限制是多久
司法鑑定提出複議後做鑑定的時間限制是多久
1、對輕傷鑑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鑑定的,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一般來說,重新做鑑定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2、鑑定結論作出時間的法律規定與首次鑑定無異,按《司法鑑定程式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