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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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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認定書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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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認定

關於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認定的相關內容如下: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以交通工具為侵害物件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兩者主要的區別是:(1)主觀罪過不同,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持否定態度,或者應當預見而未預見,或者雖已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引起嚴重後果。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對其破壞行為會發生嚴重危害結果是明知的,並且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2)對危害結果要求不同。前者把造成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過失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犯罪。後者只要故意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並足以使之發生傾覆或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危害結果,均構成犯罪,而且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