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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移財產惡意逃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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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移財產惡意逃債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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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公司惡意逃債如何維權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5月通過實施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解釋》)規定,公司出現解散事由的,應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自行進行清算,如果逾期不清算,或者雖成立了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清算。

對於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因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或者未經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如果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這些規定對《公司法》是重大突破,揭開了法人面紗,使得個人以後再想通過公司有限責任制度來逃避法定義務變得困難重重。值得注意的是,“連帶責任”和“相應賠償責任”的含義是不同的,應注意區分,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和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滅失等情形,都需要舉證,債權人最好在起訴前調查清楚,如果發現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有相應行為的,應在起訴時列為共同被告,一併提起訴訟請求,否則,可能會造成二次訴訟,浪費時間精力和成本。

另外,《解釋》規定如果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股東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些規定,都很好的堵住了股東利用公司進行惡意逃債的行為,為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撐開了一把有力的傘。

由於公司是獨立的法人,而按照規定公司股東僅僅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因此要是出現公司惡意逃債的情況,此時公司股東是可以不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更多公司債務方面的內容,你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