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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戶籍管理條例具體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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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國人口眾多,因此戶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戶籍管理條例作為管理戶口的重要規定,目前不僅國家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法》,地方也出臺了相應的戶籍管理地方性規定,作為規範戶籍的重要依據。那麼江蘇省戶籍管理條例體指什麼呢?江蘇省戶籍管理中最大的亮點是什麼呢?下面就由365律師為您介紹。

江蘇省戶籍管理條例具體指什麼

一、江蘇省戶籍管理條例

《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是目前江蘇省的戶籍管理條例,從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主要包括了立戶、分戶、戶口申報、戶口登出、戶口遷移、戶口登記專案資訊變更更正、戶口證件管理、戶口檔案管理和資訊查詢、辦理程式及時限、責任等十個主要部分。

二、江蘇省戶籍管理條例亮點

(一)、原戶口不遷出買房人可申請“強遷”。《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因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轉移,該住所內原登記戶口未遷出,現所有權人書面申請將該住所內原登記人員戶口遷出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並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告知該住所內原登記人員按規定遷出戶口。經公安機關告知後,原戶口登記人員未遷出戶口的,公安機關可以憑以下材料將其戶口遷至社群家庭戶:

1、現所有權人書面申請;

2、現所有權人居民戶口簿;

3、現所有權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遷出戶口告知書。”

(二)、明確棄嬰(兒)等戶口登記政策。《規定》第三章戶口申報第二節收養申報部分,細化了收養嬰(幼)兒辦理戶口登記有關規定,明確要求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棄嬰(兒)一律在福利機構集體戶登記戶口,依法辦理收養登記後再遷移至收養人家庭戶口。同時規定對私自收留確係查詢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且排除被拐賣的棄嬰(兒)的,公安機關可以按照調查情況,補充出具《棄嬰(兒)撿拾證明》,為民政部門和收留人辦理有關手續提供便利;無法提交收養登記證或者收養公證書的事實收養,經動員教育,收養人仍不願意將棄嬰(兒)送交社會福利機構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被收養人進行DNA比對,查詢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在收留人戶口所在地社會福利機構或者社群集體戶辦理戶口登記。切實規範收養兒童和私自收留棄嬰(兒)的戶口登記問題,依法保障棄嬰(兒)的合法權益。

(三)、六種情形公安機關不受理變更姓名。規定第一百三十條明確了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姓名變更申請的六種情形,分別是:

1、正在服刑、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

4、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

5、被限制出國(境)期限未滿的;

6、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對未成年人姓名變更未達成協議的。

由此看來,江蘇省戶籍管理條例不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法》對戶口遷入遷出等相關問題進行了規定,還有許多新的亮點。比如明確了棄嬰兒戶口登記政策,規定了不受理變更姓名的六種情況,還有放寬了戶口遷移限制等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黑龍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