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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繼承人的村民死亡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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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繼承人的村民死亡承包地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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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承包地可以繼承嗎

根據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遺產,不能繼承。

首先,關於承包地繼承問題,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對待。《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根據這一條規定,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依據這一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原承包人死亡的,繼承人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依法取得了承包地再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將獲得兩份承包地,從我國農村人多地少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失公平。

繼承人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顯然應當享有土地承包繼承權,否則會損害其他成員的權益。如果繼承人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又暫時沒有取得承包地,可以考慮由其繼承承包,但需要重新訂立承包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不屬於繼承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同時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這主要是考慮到,家庭承包的林地,不論是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承包期內均可以繼續承包,直到承包期滿。

其次,關於承包收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的規定繼承。這一規定是考慮到,承包人的承包收益屬於其遺產,應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