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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多久才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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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多久才能判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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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

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採取措施:

(一)充分認識超期羈押問題的危害性,轉變思想觀念。

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僅影響政法機關執法嚴肅性,妨害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還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一個重要原因。要進一步提高辦案人員對超期羈押的認識,轉變思想觀念,把嚴格、公正執法作為各級政法機關的首要任務來抓。政法機關必須進一步端正執法思想,提高辦案人員依法辦案的自覺性,深入學習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適用法律法規。強化法制觀念,增強程式法的意識,杜絕“重實體、輕程式”的錯誤思想,對法律高度負責,牢固樹立證據意識、時效意識、賠償意識及人權意識。

(二)加強制度建設,規範執法行為,實現各項執法工作的制度化、正規化。

1、認真實行換押制度,防止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級辦案機關要認真執行換押制度,尤其是移送單位必須立即將換押證影印件或傳真給看守所,接案單位應在接案後三日內及時到看守所換押;

2、對羈押期限實行登記催辦制度,準確掌握每一個被羈押人員的訴訟階段和訴訟期限,將被羈押人員不同訴訟階段的法律手續和羈押期限進行必要的登記,登記必須及時、準確、詳細。催辦制度是對即將超期的案件,由看守所催促辦案單位及時予以辦結或移送的一項制度;

3、建立超期羈押處罰辦法,制訂《超期羈押追究責任辦法》,把超期羈押與各政法機關的執法質量考核掛鉤,把依法辦案作為各部門年終工作考評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獎懲兌現。

(三)強化監督制約機制,加大執法臨督力度。

1、加強各單位及其內部監督。發揮法制、紀檢監察和看守所監督制約作用,形成辦案部門相互制約機制,杜絕不按規定審批延長羈押期限,防止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檢察機關要加強法律監督,駐所檢察室要充分履行監督職能,對超期羈押的發現一件糾正一件,並定期通報,加大法律監督力度。

3、是各單位要對被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跟蹤監督,並制定催辦、糾正超期羈押方面的制度和措施,並與紀檢、監察部門協調,從根本上促進辦案人員嚴格依法辦案。

(四)加強公、檢、法部門的協調配合。

公、檢、法各部門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確保有效地執行法律,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共同努力杜絕和根除超期羈押現象,樹立政法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拘留就是對犯罪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而對於這個拘留一般都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超過了這個時間那麼就會形成超期羈押,從而受到法律的處罰,而對於當事人就可以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進行提起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