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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水排放超標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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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水排放超標處罰標準
汙水排放超標處罰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水汙染物的;
(二)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資料,或者不正常執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