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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門診醫療保險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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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門診醫療保險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門診基本醫療保險是包括哪些內容的
門診統籌所需資金由居民醫保基金解決。各地要綜合考慮居民醫療需求、費用水平、衛生資源分佈等情況,認真測算、合理安排門診和住院資金。2011年新增財政補助資金,在保證提高住院醫療待遇的基礎上,重點用於開展門診統籌。  門診統籌立足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主要支付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重點保障群眾負擔較重的多發病、慢性病。困難地區可以從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門診大病起步逐步拓展門診保障範圍。  合理確定門診統籌支付比例、起付標準(額)和最高支付限額。對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支付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0%;累計門診醫療費較高的部分,可以適當提高支付比例。對於在非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未經基層醫療機構轉診的原則上不支付。根據門診診療和藥品使用特點,探索分別制定診療專案和藥品的支付辦法。針對門診發生頻率較高的特點,可以採取每次就診定額自付的辦法確定門診統籌起付額。要根據基金承受能力,綜合考慮當地次均門診費用、居民就診次數、住院率等因素,合理確定門診統籌最高支付限額,並隨著基金承受能力的增強逐步提高。要結合完善就醫機制,統籌考慮門診、住院支付政策,做好相互之間的銜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對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糖尿病患者胰島素治療、重性精神病人藥物維持治療等特殊治療,以及在門診開展比住院更經濟方便的部分手術,要採取措施鼓勵患者在門診就醫。各地可以針對這些特殊治療和手術的特點,單獨確定定點醫療機構(不限於基層醫療機構),並參照住院制定相應的管理和支付辦法,減輕他們的醫療費用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