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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多久給員工交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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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多久給員工交保險
勞動法規定多久給員工交保險
1.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包括試用期)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 社會保險費 。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 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