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無效合同認定的管轄

法律 閱讀(1.87W)
無效合同認定的管轄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關於合同無效時管轄協議效力的認定

《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因此,管轄協議儘管是合同的一部分,但具有獨立性。同時,合同無效、變更、解除、終止要經過實體的審理才能確定。因此,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管轄條款的效力。

但是,在管轄權案件審理中,對於管轄條款本身的效力應當進行審查,當事人在管轄異議期間提出管轄條款效力問題的,法院要進行實質審查。當事人提出簽名、蓋章等真偽問題申請鑑定的,應當進行鑑定。當事人在管轄權確定後,再提出管轄條款效力問題的,不予審查。對於當事人對協議條款真偽無異議,但提出協議條款的簽訂人無權簽訂管轄協議的,因該異議涉及表見代理判斷問題,屬於實體審理的範圍,不應在管轄裁定中作出審查判斷。

三、關於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規定問題

協議管轄約定違反級別管轄的,應當從該管轄地點中確定有級別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協議管轄約定在基層法院管轄,按照級別管轄超出該基層法院級別管轄範圍的,應當由符合級別管轄的該基層法院的上級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約定在上級法院,按照級別管轄屬於下級法院管轄的,應當結合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相應的下級法院,多個下級法院均有管轄權的,在確定管轄法院時,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意見,由當事人進行選擇。當事人拒絕選擇的,由上級法院根據“兩便”原則確定管轄法院。

四、協議選擇仲裁的問題

(一)關於當事人既約定仲裁又約定法院管轄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因此,當事人既約定仲裁又約定法院管轄的,該仲裁協議無效,法院應當受理。但一方已經申請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沒有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仲裁機構可以繼續審理。

(二)關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爭議由兩個以上仲裁機構仲裁的效力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因此,如果協議約定了兩個以上的仲裁機構,但當事人就仲裁機構的選擇達成一致意見的,仲裁協議有效,法院不應受理;如果當事人之間就仲裁機構的選擇無法達成一致,則仲裁協議無效,法院可以受理。

管轄權,就是對案件的審理的管轄權,主體是法院,關於管轄,有協議管轄,指定管轄等等內容,一個案件的起訴,必須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起訴,否則就會被駁回,或者是該受理的法院,將案件移送給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