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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稽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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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稽核意見
勞動合同稽核意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貴公司報送我律師所稽核的兩份《勞動合同書》範本及《建造師聘用協議》經審查完畢,結論是兩份範本各有千秋,一個簡介明瞭,另一份(上海)的較為細緻,上海的版本將勞動合同法的一些條文寫進了合同。為該合同的更好實施與落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1、兩份合同優劣: 1、上海的版本較為詳盡,將一些法律規定寫進合同中,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有提醒作用。另一份合同較為簡潔,例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即使不寫入合同,根據法律規定也可以相應處理。 2、本人覺得可以用任何一個合同為藍本,因為兩份合同都是範本,合法性合規性不存在問題,從預防勞動爭議角度講,關鍵還是配套的措施輔助,比如本意見以下將提到的幾個問題。 3、針對企業的自身特點問題,可以在內部規章制度、薪酬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中展現。 二、合同關於合同期限與試用期長短的約定要根據法律規定,互相協調,不要違法。 參考具體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稽核意見在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 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