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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見證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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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見證人風險
代書遺囑見證人幾個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要是某些遺囑人不識字或因生病等不能書寫,或者不願意自己書寫的,可以委託他人代寫遺囑,這就是法律中規定的代書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繼承法》代書遺屬見證人的規定,見證人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已滿十八週歲或者是十六週歲以上自己有勞動收入的人。在年齡上,見證人首先就得滿足具有完整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此做出的法律行為才會具有效力。所以,見證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週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2.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3.能夠自主瞭解遺囑內容的人。見證人必須是能夠了解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一般情況下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是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的。4.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為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