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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繳納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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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繳納罰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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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繳納罰金需要怎麼計算的呢?大家知道嗎?

犯罪人或其家屬在判決指定期限內繳納的,為自動繳納,類似民事裁判文書的義務人在裁判文書指定期限內自動履行。犯罪人自動繳納罰金的,該罰金不需進入強制執行程式。刑事判決文書判處一次性繳納罰金的,在判決書指定期限內,犯罪人分幾次繳納的,應當許可;如果有一期或幾期超期繳納的,應當徵得法院的同意。犯罪人在判決書的各期期限內繳納的,亦為自動繳納。如果其中有一期超期未繳納,就可以進入執行程式強制繳納。這就是自願繳納罰金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