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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專案部要搬遷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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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專案部要搬遷怎麼處理
因專案部要搬遷怎麼處理
如用人單位搬到合同約定以外的地方,視為改變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勞動者有權拒絕並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作地點,只在市內搬遷較難獲得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