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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要怎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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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要怎樣辦?
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要怎樣辦?
我國法律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被徵收人的救濟途徑。
1、第一,被徵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徵收財物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第1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第1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2、第二,被徵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第19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