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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做生意法人代表不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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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做生意法人代表不同意轉讓
如何變更法人代表,想變更法人代表,大股東不同意怎麼辦
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 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範圍及方式,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 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 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投資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委託代理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全部檔案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准 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准的,換髮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准的, 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第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住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 記。遷入地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登記機關將企業檔案移送遷入地登記機關。 第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因轉讓或者繼承致使投資人變化的,個人獨資企業可向原登記機關 提交轉讓協議書或者法定繼承檔案,申請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改變出資方式致使個人財產與家庭共有財產變換的,個人獨資企業可向原登記 機關提交改變出資方式檔案,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