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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不予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企業應自超過1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超過1年未續簽勞動合同的,自1年屆滿的次日起,視為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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