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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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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傷保險條例
杭州市關於貫徹實施《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貫徹實施《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杭人社發〔2018〕187號


各區、縣(市)人力社保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大江東產業集聚區人力社保局,市級有關部門: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已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為抓好《省條例》的貫徹實施,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貫徹實施《省條例》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同時與兩個及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工傷保險責任問題


職工同時與兩個及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在一個用人單位下班後直接到下一個用人單位上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按上班途中事故傷害處理,由職工前往上班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關於建築施工企業按專案參保人員工傷待遇計發基數問題


建築施工企業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人員,在計發工傷待遇中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統一按照工傷發生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三、關於符合《省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工傷認定申請受理處置問題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符合該項情形的工傷認定申請後,除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工傷認定程式中止,待病人病情相對穩定並完成勞動能力鑑定後,重新恢復工傷認定程式。


四、關於用人單位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試行問題


根據《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及《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3部門關於試行職業技工等學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浙人社發〔2018〕85號)要求,我市試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以下簡稱“超齡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1、參保範圍、物件。已參加杭州市基本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在該單位就業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確定為本統籌地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用人單位繼續聘用的,可單獨參加工傷保險。


2、繳費標準。超齡人員工傷保險費率按聘用單位費率標準執行,繳費基數按本人工資標準確定,本人工資標準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繳費基數按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60%確定,高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確定。


3、工傷認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人員發生工傷,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提供與聘用單位的聘用關係證明材料,其他申請工傷認定所需材料按《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要求提供。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我市工傷認定管轄劃分,由管轄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受理。


4、工傷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人員發生工傷,工傷保險基金按《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相應待遇。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落實相關待遇。


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金,按月發放傷殘津貼。工傷人員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和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規定年限的,領取傷殘津貼同時,繼續以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按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基本醫療保險未達到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規定年限的可一次性補足。工傷人員在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費期間,用人單位根據工傷職工參保繳費證明或銀行扣款憑證,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單位繳費比例標準計算給予補貼。工傷職工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基本養老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同時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終止或解除聘用關係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補助金。用人單位一次性補助金,以終止或解除聘用關係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下列標準支付給工傷職工:五級傷殘的為三十個月,六級傷殘的為二十五個月,七級傷殘的為十個月,八級傷殘的為七個月,九級傷殘的為四個月,十級傷殘的為兩個月。但工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距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一次性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


參保超齡人員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享受待遇。


建築施工企業超齡人員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按省相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18年 10月1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縣(市)參照執行。各區、縣(市)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


附件: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樣本)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8月28日


附件


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樣本)


______:


本機關___年__月__日受理的關於___工傷認定申請,因(例:①勞動關係存在爭議 或②司法機關或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 或③勞動能力尚未鑑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現決定中止___的工傷認定程式,中止期間不計算為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收到本通知後,請按以下第__項要求辦理。中止原因消除後,本機關將恢復工傷認定程式。


1、請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併及時將仲裁委員會裁決文書送交本機關。


2、司法機關或行政部門作出結論後,請及時將結論文書送交本機關。


3、勞動能力鑑定完成後,請及時將鑑定結論送交本機關。


特此通知


(工傷認定專用章)


年 月 日


簽收人: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附註: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收,一份由工傷認定機關留存,一份抄送相關單位或個人


抄送:(單位申報的,抄送受傷職工;個人申報的,抄送單位)